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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縣瑞峰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
新竹縣瑞峰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
109年8月28日經109學年度校務會議通過

一、依據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頒之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訂定之。

二、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
三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
四、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
  1. 上述行動載具為貴重物品,若有必要得由家長填具申請書,向學校申請後才可讓孩子帶至學校,入校時統一交由學校教導處訓導組代為保管,放學前領回。
  2. 未經校方監管或未經申請報備核可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
  3. 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。
  4. 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,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  5. 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......等,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 。
  6.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、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。
  7. 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
  8. 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  9. 借用學校教育載具,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,造成設備損壞,經查證屬實,損壞者須負賠償責任,必要時學校得取消學生借用教育載具資格。

五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   

  1. 未報備申請而私自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教導處訓導組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
  2. 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。

六、學生私自攜帶個人行動載具到校,若有遺失,由當事人自負責任,學校不負賠償責任。

七、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,以維護學習品質與身心健康。

八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並公布於本校網站,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,依相關規範辦理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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